检察院指控南充一老总涉嫌合同诈骗,法院以证据不足作出无罪判决
上百万货款没支付,南充一公司老总却举家迁到省外,购买住房,隐姓埋名生活。老总此举是为躲债迫不得已,还是有意吞没其他商家货款?昨日,记者获悉,在被关押一年多后,法院严把证据关,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老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货款的主观故意,以证据不足宣告老总无罪。
案情
欠款未结清 老总突然蒸发
据了解,2003年,张某某在南充市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要生产圣诞灯饰的公司(以下简称灯饰公司)。但经营不出两年,因债权未能收回,资金周转困难,灯饰公司差欠供货商家的货款越来越多。经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查实:成都一家电缆厂向灯饰公司供货,张某某尚有余款91万多元没能结清;浙江省两家公司供货后,灯饰公司也欠这两家公司共130多万没有支付。2005年上半年,张某某和家人突然从南充蒸发,商家纷纷向南充警方报案。
“隐居”秦皇岛 老总被控诈骗
警方立案侦查。几个月后,张某某被警方抓获。2006年2月,张某某被正式逮捕,关押在看守所。
原来,张某某举家迁到了河北省秦皇岛市。张某某化名“吴杰”,花27万元在当地购买了一套住房,两个女儿还在当地上了小学。“我是为了躲避债务,才在秦皇岛买房住下。”落网后的张某某供述,他离开南充本来是到广东找人还钱,但没找到,他不敢再回去,又怕货主对家人不利,才举家迁走。
检察机关审查发现,离开南充前,张某某和妻子以各自名义,从灯饰公司借走了200多万元。张某某还把公司的部分加工产品和材料,当作废品处理掉,将所得的65万元以他人姓名存入银行。检察机关认为,张某某携款举家迁走,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,对他提起公诉。
审理
证据不足 法院作出无罪判决
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对张某某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“我没有犯罪。”张某某承认灯饰公司欠货款的事实,但他说,欠账的原因是公司的部分货款也没有收到,导致付款困难,“举家迁移并不是携款逃匿。”
张某某的辩护律师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冯明超则提出,张某某在经济交易中,并没有虚构事实,实施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,主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,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对张某某夫妇借公司的200多万,冯明超认为只能理解为是张某某夫妇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,与其他商家无关。
此案争议极大。本月中旬,顺庆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查明,灯饰公司在差欠其他商家的同时,在外也应收货款折合人民币460多万,还应收个人款项共近400万。
法院认为,虽然张某某在秦皇岛购买房屋,但没证据证实张某某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货物、货款后逃逸,并使用该货款购房,张某某在合同签订、履行过程中,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,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充分,罪名不能成立。
法院还认为,张某某夫妇借公司的200多万属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,张某某处理公司部分不良产品和废品所得65万元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后,已被法院扣押或归还他人债务。
为此,顺庆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,宣告张某某无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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